政府擬改法援制度,包括建議刑事案件改由法援署指派律師代表。有執業律師認為,法律著重受助人對律師的信任,在沒有牽涉額外公帑下應可選擇律師,而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修訂合法合憲,不能只取決受助人的喜好。
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:「一件官司主要看案情,你的案情好,任何律師都可打贏,依賴公帑去辯護,你需要接受公帑制度下一個最公平的安排,由法援指派律師為被告辯護,考慮不只取決於被告喜好。」
執業律師黃鶴鳴:「受助人對律師的信任非常重要,若律師對受助人案件有初步掌握。受助人又信任律師找他來處理案件,法援在行政,公帑又沒有額外支出,我看不到為何不讓受助人選擇。」